失联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我有个朋友已经失联很久了,现在有些事情需要开具他的失联证明,但是我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办理。想问下,在法律规定里,失联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出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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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失联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如果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若想申请其为失踪人,通常会涉及到法院的宣告失踪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一旦宣告该自然人失踪,法院的裁定书就相当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能证明该自然人处于失踪失联状态。 而在一些日常生活场景中,例如因人员失联需要向银行、学校等机构说明情况时,可能派出所会出具相关失联证明。派出所作为基层的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部门,有能力和权限对人员的居住、活动情况进行查询和记录。当接到利害关系人的报案和相关材料后,派出所会经过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就可以为申请人开具失联证明。不过各地派出所对于开具此类证明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如果失联人员是在特定单位或组织内,比如企业、学校等,这些单位或组织基于对人员的管理和了解,在掌握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具关于该人员失联情况的说明,但这类说明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是用于单位内部或特定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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