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商业信誉案由哪个部门管辖?
我公司遭遇竞争对手恶意损坏商业信誉的情况,导致业务量明显下滑。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这种案件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管,是法院直接受理,还是需要先找公安机关,想了解下具体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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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商业信誉案涉及到的管辖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首先,从刑事管辖的角度来看,如果损坏商业信誉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类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次,从民事管辖的角度来说,如果损坏商业信誉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给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既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例如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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