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哪些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有相关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业务是有规定范围的。我不太清楚具体包括哪些业务,我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鉴定相关的事情,所以很想知道到底哪些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鉴定人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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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国家对从事特定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是法医类鉴定,这其中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通俗来讲,法医病理鉴定就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等;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是对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针对的是与法律问题相关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进行评定;法医物证鉴定是通过对生物样本进行检测来确定亲子关系等;法医毒物鉴定则是分析检测人体中的毒物等。 二是物证类鉴定,涵盖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文书鉴定就是对文件的真伪、形成时间等进行判断;痕迹鉴定是对案件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进行分析;微量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微小物质进行检测分析。 三是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也在规定范围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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