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遇到拘传相关题目,里面问关于拘传说法不正确的是啥,我对拘传不太理解,不知道该怎么判断哪些说法是错的,也不清楚拘传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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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手段。它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拘传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说“拘传没有时间限制”,这种说法就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拘传一般不能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再比如,“可以以连续拘传的方式拘禁犯罪嫌疑人”也是错误的,法律严禁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拘传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也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如果有说法称“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拘传他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总之,拘传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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