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项不是卫生法的任意性法律规范?
我在学习卫生法的时候,遇到关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知识点。不太清楚如何判断哪些不是卫生法里的任意性法律规范,想了解有没有什么判断的方法或者能举些例子说明一下哪些不属于这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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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卫生法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遵循这些规范,不像强制性规范那样必须遵守。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 判断哪项不是卫生法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关键在于看该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一个规范是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做或者禁止做某些行为,那它就不是任意性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这就是一个强制性规范,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遵守这个规定,否则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而一些关于卫生服务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费用等条款的规范,就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协商确定。所以,判断的要点就是看规范是否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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