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商法与民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哪个法?
我在处理一些海上运输相关的事务时,发现海商法和民法在某些规定上不太一样。比如在货物损失赔偿方面,两个法律给出的说法不同。我就很疑惑,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按照哪个法律来处理呢?我想弄清楚适用法律的规则。
展开


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当海商法与民法存在不同规定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简单来说,一般法是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民法就是典型的一般法,它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规范各类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海商法就是特别法,它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是专门针对海上运输和船舶相关事务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海商法和民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所以当海商法与民法的规定不同时,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于民法适用。也就是说,在处理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等海商法所调整的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如果海商法有规定,就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只有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关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问题,海商法有专门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优先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来处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