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进行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是一种税收计算方式,和一般计税方法不同,它计算起来更简单,一般适用于特定的一些项目。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来计算的,并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在建筑服务领域,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还有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能选择简易计税。另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里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方面,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销售不动产时,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