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效力?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事务时涉及到承诺相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到底哪些承诺行为是不会产生承诺效力的。因为这关系到我后续事务的处理,要是做出的承诺没效力,那可就麻烦了,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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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时,承诺才会发生效力。以下几种承诺行为通常不发生承诺效力: 首先是承诺迟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简单来说,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一般这个承诺就不产生效力,会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同意,乙在第15天才回复同意,这时候乙的回复通常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乙向甲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其次是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比如甲向乙要约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设备,乙回复说同意购买,但价格要降到80元,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的这个回复就不发生承诺效力,而是一个新要约。 还有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承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承诺自然也就不发生承诺效力。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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