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权利的质权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财产权利的质权设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其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质权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或产生对抗效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哪些财产权利的质权需办理质押登记。 首先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俗来讲,如果这些票据有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就设立质权了;要是没有权利凭证,那就得办理质押登记才能设立质权。比如企业用没有权利凭证的债券进行质押融资,就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其次是基金份额、股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意味着,如果想用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来质押,必须要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成立。比如,公司股东想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为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就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再者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想用该专利的财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必须办理质押登记。 最后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比如企业把未来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就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总之,对于上述这些财产权利的质权,办理质押登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关系到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