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哪些农村房屋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首先,要明确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农村房屋一般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分割农村房屋时,不仅要考虑房屋的建造情况,还要考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农村房屋,通常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出钱盖了一座房子,离婚时自然都有权利对这座房子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共同财产就包括夫妻共同建造的农村房屋。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但在婚后进行了扩建或者装修,对于扩建和装修部分,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割。因为这部分的增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例如,一方婚前建了三间房,婚后夫妻二人又加盖了两间,那么这加盖的两间房以及装修部分所对应的价值,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合理分割。 另外,有些农村房屋是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房屋,且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那么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然而,并非所有农村房屋在离婚时都能分割。比如,一方在婚前建造且婚后没有任何变动的房屋,通常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还有,如果房屋的建造资金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且没有证据表明另一方有参与出资等情况,那么该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实际处理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那是最好的。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关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特殊政策,在处理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因素。总之,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