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哪些社会组织不需要制定章程?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是否需要制定章程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章程的概念,章程就像是一个组织的“内部宪法”,它规定了组织的宗旨、活动范围、运行规则等重要内容,是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并不需要专门制定章程。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的设立、职能和活动范围由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直接规定,其运行主要依据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不需要制定专门的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相关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等进行规范。它的设立和运行主要围绕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因此也无需单独制定章程。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由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虽然它们也是法人,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对其设立、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通常不需要制定章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和工作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通过这些法律已经能够规范其运行,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而对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中的大部分组织,通常是需要制定章程的。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它们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章程对于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至关重要。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也需要通过章程来确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内容,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