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哪一年?
我想确认一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具体是在哪一年呢?我一直没搞清楚这个时间点,在查阅资料时说法也不太统一,所以想问问准确的年份,了解这个对我学习法律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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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在2004年。人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依赖于国家的授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它意味着国家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将人权保障上升到了宪法高度。这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也为我国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考虑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形象和地位,促进我国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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