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哪些?
我最近和医院有点矛盾,不知道这算不算医疗纠纷。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构成医疗纠纷的主体究竟是哪些呢?是患者和医院,还是还有其他的呢?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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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指的是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 从法律层面来说,构成医疗纠纷的主体主要有两方。一方是医疗机构,它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有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才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另一方是患者及其近亲属。患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对象,当患者因医疗行为的结果与医疗机构产生不同看法时,就可能引发纠纷。而患者近亲属在患者本人无法行使权利(比如患者昏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也有权参与到医疗相关事务中,并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简单来讲,医疗纠纷就是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个过程中,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意见不合而引发的争议,而参与其中的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近亲属)就是医疗纠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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