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的破产清算费用由谁承担?
我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法院介入后要求进行破产清算。现在我很困惑这笔破产清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股东吗,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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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花销,像支付给清算人员的报酬、管理和变价公司财产的费用、诉讼费用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而关于这些费用由谁承担,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费用是用破产公司的财产来支付的。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要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通常不是由股东来承担破产清算费用,而是用公司的财产去支付,除非存在股东有违法违规行为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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