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由谁承担?


企业破产清算费用的承担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支出。这些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比如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以及后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像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对流动资产进行盘点等产生的费用;还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就相当于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处理企业各项事务的‘大管家’,他们的工作报酬以及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都属于破产清算费用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是由债务人财产来承担的。也就是说,用企业现有的财产去支付这些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只有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费用时,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比如先行清偿破产费用,或者按照比例清偿等。对于股东来说,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不需要额外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因为股东的责任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也可能涉及到破产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