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并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兼并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权益和义务问题,其中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尤为关键。 在公司兼并后,关于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也指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简单来说,当公司发生兼并这种情况时,不管是吸收合并,也就是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还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原来公司的债务都会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担。这是基于法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债权人在公司兼并前基于对原公司的信任产生了债权关系,公司兼并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债务理应由兼并后的公司承接。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公司兼并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债务承担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约定部分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并且这种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依照此约定。 此外,如果在公司兼并过程中存在隐瞒债务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兼并后的公司在承担了原公司的债务后,如果发现是因为原公司故意隐瞒债务等情况导致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原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总之,公司兼并后债务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会因具体情形不同而有所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