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我有个分公司最近打算注销,但还有些债务没处理完。我不太清楚分公司注销之后,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分公司自己,还是总公司?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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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简单来说,分公司就像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最终是由总公司来兜底的。 当分公司注销后,它已经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也无法独立承担债务。这时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总公司来承担分公司注销前遗留的债务。因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分公司的财产本质上也是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所以,从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上来说,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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