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对于环境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原则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环境污染问题的特殊性,污染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控制污染,而且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证明污染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也就是受到环境侵权影响的一方)需要承担一些初步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你发现某工厂排放污水,而你家的农作物因为这些污水受到了损害,你就需要拿出证据,像工厂排放污水的照片、农作物受损的情况等。 而污染者(也就是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一方)则要承担更重要的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例如,可能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污染,而且污染者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另一方面,污染者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污染者要拿出证据说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不是由自己的污染行为造成的。如果污染者不能完成这些举证,那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比较明确的,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污染者承担更关键的关于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污染者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