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等我准备维权的时候,却发现这家公司已经注销了。我现在不知道该找谁承担这个侵权责任,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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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公司注销的基本概念。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一般来说,公司经过合法清算并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就如同一个“人”已经不存在了,原则上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在注销公司时没有依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侵权责任无法得到解决,那么这些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已经存在侵权行为,但尚未处理完毕,而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的情况下,该承受人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公司被合并或者分立,那么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可能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发现公司注销存在违法清算等情况,受害者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主张权利;如果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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