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兑出去且法人变更后,货款由谁承担?
我把超市兑出去了,法人也完成了变更。但之前超市有一些货款还没结清,现在供货商找我要货款。我觉得超市都已经不是我的了,法人也变了,这货款不该我承担。可供货商说我有责任。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货款到底该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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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货款由谁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法人变更的含义,法人变更其实就是公司在法律上代表的那个人换了,但公司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为法人的变更而直接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超市之前签订的供货合同,只要是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如果在超市转让时,双方对于货款的承担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比如,转让协议里写明了转让之后的所有债务包括未结清的货款都由接手方承担,那么供货商就应该找接手方要货款。然而,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依然有义务承担货款。虽然法人变更了,但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改变。供货商还是可以向变更后的超市主张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供货商有证据证明原法人在经营超市期间存在过错,导致货款无法及时支付,那么原法人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需要供货商去举证。不过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变更后的超市主体是货款承担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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