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修改刑法?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力对刑法进行修改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以后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也能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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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修改刑法。这背后涉及到立法权的分配和行使,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而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重要法律,其修改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刑法就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对其进行修改。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对刑法进行修改。这种权力的划分和规定,既保证了刑法修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及时对刑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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