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无效时谁能成为诉讼主体?
在涉及质押合同的事情里,不太清楚要是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到底哪些人有资格去打官司。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处理这个事,希望能有个详细明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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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时的诉讼主体通常是出质人与质权人。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就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有几个特点,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不会判决另一方去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让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范围等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而且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合同无效这类确认之诉,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这是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质押合同无效时,出质人和质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满足成为诉讼主体的条件。 比如甲把自己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后来发现合同可能无效,那么甲作为出质人、乙作为质权人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去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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