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由谁完成?
公司破产清算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明确由谁来完成这一过程至关重要。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
首先,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本身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层需要积极配合清算工作,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目、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
其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来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参与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且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公司职工也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相关方。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公司破产清算并非由某一方单独完成,而是由公司、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工等多方共同参与,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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