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受动迁安置?


在动迁安置过程中,并非所有相关人员都能享受动迁安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哪些人通常不享受动迁安置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 首先,空挂户口的人员一般不享受动迁安置。所谓空挂户口,是指仅有户口登记在动迁房屋处,但实际并不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且在本市他处有住房或者有其他居住保障的情况。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空挂户口人员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所以通常不能享受动迁安置。 其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安置的人员也可能不享受本次动迁安置。福利分房是指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如果某人已经通过福利分房获得了住房,或者之前已经在其他动迁项目中得到过安置,那么从公平原则和动迁安置政策的角度出发,其再次享受动迁安置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动迁安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居住困难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如果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就不应重复享受。 另外,在动迁决定作出后,为了获取动迁利益而突击迁入户口的人员,一般也不被认定为享受动迁安置的对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动迁安置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利用动迁政策谋取不当利益。相关部门在审核动迁安置资格时,会综合考虑户口迁入的时间、原因等因素,对于突击迁入户口的情况会进行严格审查。 还有,因违法犯罪等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动迁房屋内没有实际居住需求的人员,通常也不享受动迁安置。因为动迁安置主要是针对有实际居住需求的被征收人,而这类人员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无法实际使用动迁房屋,所以一般不在动迁安置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动迁安置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规定应以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动迁安置资格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