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战争与和平的职权由谁行使?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有权力决定战争与和平这些重大的事情呢?感觉这是特别重要的国家大事,一直不太清楚到底是谁来做这个决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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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决定战争与和平的职权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是国家重大的政治和军事决策,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等核心利益。这一决策的作出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他们汇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行使部分重要职权,以应对紧急和特殊的情况。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权是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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