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拆迁房漏水由谁负责?


在探讨一般拆迁房漏水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 首先,如果拆迁房仍处于质量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如果拆迁房在这个期限内出现漏水问题,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这是因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者,有义务保证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质量标准。当出现漏水这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时,购房者(这里的拆迁户可以视为特殊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因漏水造成的其他损失。 其次,如果拆迁房已经过了质量保修期。此时就需要看漏水的具体原因。如果漏水是由于房屋的公共部分,比如楼顶、外墙等出现问题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一般来说,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另外,如果漏水是因为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或者改造行为导致的,那么该业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业主私自更改了卫生间的防水结构,导致楼下邻居家出现漏水情况,那么该业主就需要对楼下邻居进行赔偿,并负责修复漏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先与责任业主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拆迁房漏水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责任主体,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