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到底是谁的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下面我们从不同主体来分析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是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校园欺凌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欺凌者对被欺凌者实施了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要对被欺凌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赔偿被欺凌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若欺凌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已满特定年龄的欺凌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是学校。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比如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对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那么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其他第三人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例如校外人员教唆、胁迫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第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校园欺凌事件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保障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