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谁?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没如实告知,我想申请婚姻无效,但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我就想了解下,到底哪些人能作为请求权主体去申请婚姻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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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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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我国,要明确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对于不同的无效婚姻情形,请求权主体也有所不同。 当婚姻是因为重婚而无效时,请求权主体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还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是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到了社会公共秩序。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作为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对社会秩序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来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比如,配偶的近亲属发现一方存在重婚行为,为了保护合法配偶的权益,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是因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请求权主体是当事人和其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这种婚姻可能会对后代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近亲属通常更了解家族的亲属关系情况,当他们发现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况时,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情况,请求权主体同样是当事人和其近亲属。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这种婚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请求权主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总之,明确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对于维护婚姻制度的合法、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无效婚姻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请求权主体,他们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保障了婚姻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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