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车祸追尾死亡事故的赔偿钱由谁来给?

我遭遇了车祸追尾,对方死亡了。现在我特别慌,不知道这赔偿的钱到底该由谁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保险公司会负责一部分?想搞清楚这个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心里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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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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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追尾死亡事故中,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主体的认定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基本的赔偿保障。商业三者险则是车主自愿购买的,用于补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具体到车祸追尾死亡事故中,如果追尾方承担事故责任,那么首先由追尾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等。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死者家属的全部损失,那么接下来要看追尾方是否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如果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责任限额内对剩余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要是经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后,仍然存在不足的部分,或者追尾方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那么这部分不足的赔偿金额就需要由追尾方(也就是侵权人)自己来承担。 此外,如果追尾车辆属于单位所有,且驾驶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可能由单位来承担。 如果车辆存在挂靠情形,即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某个单位名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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