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算时股东和发起人谁先承担责任?


在探讨未清算时股东和发起人谁先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股东和发起人的概念。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他们通过出资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而发起人则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当公司出现应当清算的情形却未进行清算时,股东和发起人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股东和董事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涵盖了发起人的角色,因为发起人往往也是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或董事。 如果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股东和发起人谁先承担责任的绝对顺序。而是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如果是因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后续未清算的问题,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发起人可能要先承担责任。例如,发起人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后续资金不足无法正常清算。 如果是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未清算,那么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股东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公司财产受损。 总的来说,在未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和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谁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公司未清算及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判定谁先承担责任,而是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