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侣分手后,谁该为“恋爱费”买单?

我和前任分手了,恋爱期间我俩有各种花销,像一起吃饭、旅游啥的。现在想想有点纠结这些费用,也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恋爱费”到底该谁来承担呢?我想弄清楚自己有没有多承担不该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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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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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侣分手后,“恋爱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恋爱费”的概念,它指的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娱乐、表达爱意等目的所产生的费用。 从法律性质上看,“恋爱费”可以大致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情况。对于赠与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支付费用,且没有明确表示是借贷,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比如,一方在情人节送给另一方礼物、转账表达爱意等,这些一般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赠与方不能要求受赠方返还。 然而,如果“恋爱费”属于借贷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有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时,借款人在分手后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例如,一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另一方借款,并承诺会归还,这种情况下就构成借贷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是共同消费的费用,如情侣一起吃饭、旅游等产生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些费用是双方共同享受的,通常各自承担自己的那部分比较合理。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精确划分,一般也不会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费用。 此外,对于一些大额的财产赠与,如购买房产、车辆等,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且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这是基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原理,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总之,情侣分手后“恋爱费”的承担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费用的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共同消费,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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