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来进行赔偿?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是患者及其家属非常关心的内容。要确定医疗事故由谁来赔偿,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属于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不用直接找医务人员索赔,而是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权利。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其他的赔偿责任分配。例如,如果是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等存在缺陷导致的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此外,如果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但这属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总之,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一般应先向医疗机构索赔。同时,根据不同的事故原因和具体情况,也可能涉及向其他责任主体要求赔偿。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问题时,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