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应由谁垫付?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在医院等着治疗,可这医疗费用不知道该谁来先垫付。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应该我自己先出,还是单位出,或者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我想了解清楚,免得耽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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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医疗费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是许多人关心的重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主体。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在工伤认定和费用报销流程完成之前,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的费用可能需要先进行垫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对职工的工伤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先垫付费用有助于保障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垫付和后续支付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垫付,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没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还可以考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来解决。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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