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赔偿费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时,赔偿费的承担主体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首要的赔偿主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会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致残赔偿费用进行赔付。 其次,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都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或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那么肇事司机或其他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通常就是肇事司机,如果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辆所有人明知司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仍将车辆出借,那么车辆所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残赔偿费一般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则由肇事司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