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由谁来举证?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通俗来讲,如果您认为对方侵犯了您的权益,向法院提出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那么您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您受到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方存在过错。 例如,在常见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您声称被对方打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此时,您就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对方实施了打伤您的行为,您因为被打伤而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也就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很难获取关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和生产流程更为了解,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同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所以,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由被告承担。当遇到具体的民事侵权纠纷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准确判断举证责任的归属,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