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执罪由谁来举证?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但是对方一直拒绝执行判决。我想以拒执罪追究他的责任,可我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自己要去收集证据,还是由其他什么部门来举证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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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执罪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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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探讨拒执罪由谁举证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在我国,拒执罪的追究程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诉程序,另一种是自诉程序,这两种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 公诉程序,就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拒执罪的公诉程序中,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构成拒执罪。简单来说,在公诉程序中,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负责举证。 自诉程序,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自诉程序中,举证责任就落到了自诉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身上。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证据,比如被告人隐藏、转移财产的证据,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的相关证据等。 总之,拒执罪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启动的是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如果是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负责举证;如果是自诉程序,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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