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有失公平由谁来举证?
我是一名纳税人,最近和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起了争执,我觉 得他们的处理有失公平。但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在我这边,还是税务机关那边。我想了解一下,到底该谁来举证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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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有失公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税务机关作为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税务机关作出了一项征税决定,那么它就需要证明该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像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记录、适用的税收法规等证据。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纳税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纳税人提出了一些特殊的主张,像自己存在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纳税人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是因为只有纳税人自己最清楚自身的实际情况,也更容易获取相关证据。例如,纳税人声称自己符合某项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提供企业的环保设备购置发票、环保达标检测报告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如果涉及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案件,纳税人如果认为处罚过重或者不合理,在反驳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未按时申报纳税进行处罚,纳税人若称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按时申报,就需要提供诸如自然灾害证 明、政府部门通知等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纳税人在提出特殊主张或反驳税务机关观点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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