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参加诉讼应由谁来进行?

我有个分公司的业务上遇到点纠纷要走诉讼程序,但不清楚分公司参加诉讼该由谁来进行。是分公司自己,还是总公司,还是其他情况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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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分公司参加诉讼时涉及到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就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由其负责人代表分公司进行诉讼活动。负责人在诉讼中代表分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承担。 然而,如果分公司没有依法设立,或者虽然设立了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它就不具备独立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此时,就需要以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总公司承担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要派代表参与诉讼,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分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要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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