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做工程出了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包做工程中出现事故,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承包是指一方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承接工程建设等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通常有发包方(一般是工程的所有者或需求方)和承包方(承接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一方)。另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转包、分包等情况,涉及到更多的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一般来说,如果是承包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但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遭遇了罕见的自然灾害,导致工程部分坍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承包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比如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等,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承包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比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或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行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那么发包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发包方为了赶工期,要求承包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发包方就不能免除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事故,转包方、分包方和接受转包、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然后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再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包做工程出了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资质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在实际处理中,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