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患纠纷中药品由谁封存?

我最近遇上了医患纠纷,涉及到药品相关问题。现在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应该由谁来封存,担心处理不当会影响后续的维权和责任认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医患纠纷中药品封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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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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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药品封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明确责任、保障双方权益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通俗来讲,当出现疑似药品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纠纷时,不是单方面可以进行药品封存的,而是需要医患双方一起参与。这么做的目的是保证封存过程的公正、透明,避免一方对药品做手脚而影响后续的调查和判断。而且封存好的药品一般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在保管条件等方面相对更有优势。如果后续需要对药品进行检验,最好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共同委托,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在医患纠纷中,药品封存和检验等环节都能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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