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纠纷如何封存?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纠纷,听说可以封存相关资料,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是找医院封存还是找哪个部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走什么流程呢?希望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纠纷封存的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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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封存相关资料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封存的相关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可以封存的资料范围。一般来说,能够封存的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可以要求复印。 对于封存的主体和流程,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对相关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患者一方应及时提出封存要求,医院有配合的义务。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装入档案袋,贴上封条,注明封存日期、时间、内容等,并在封条上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封存实物,比如输液、输血、注射用物品、药物、医疗器械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法律依据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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