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盖章时应该由谁去盖章?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处理一些手续需要盖章,比如责任认定书、理赔材料等,但我不太清楚这些盖章的事到底该我去办,还是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去办,也不知道具体哪些材料需要盖什么章,很是困惑,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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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同的事项和文件盖章主体有所不同。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后,以其名义出具责任认定书,加盖公章是对该文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确认,这也是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其次,关于保险理赔相关材料的盖章。如果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被保险人(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或者责任方)需要在理赔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有些可能还需要单位等相关主体盖章。比如被保险人是企业员工,可能需要单位对误工证明等材料盖章。而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会在理赔决定书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这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按照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如果涉及到车辆维修,维修厂在维修清单、发票等材料上盖章。这是对维修服务和费用的确认,方便车主进行后续的理赔等操作。总之,不同的盖章主体是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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