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我家老人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赡养。但家里兄弟姐妹好几个,大家都在互相推诿,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谁应该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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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项明确的法律义务。那么,究竟谁应当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呢? 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自不必说,他们与父母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在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理应承担起赡养责任。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有赡养义务。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在特定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当老人的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需要承担起这份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老年人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时候,签订协议的组织或个人就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子女、特定情况下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组织或个人。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让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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