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医疗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之前好像遭遇了医疗事故,但最近才反应过来。不太清楚这种以前发生的医疗事故该由谁来买单,是医院一方承担,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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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以前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首先,咱们得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就是医疗事故。 接着说谁来买单这个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在医疗服务关系中,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保障其安全和提供合理医疗服务的义务,如果因为他们的过错导致医疗事故,自然要承担相应后果。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项目,是按照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来计算的。医疗事故发生前患者接受的原发病治疗费用,通常应由患者自行承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有保险覆盖。 而事故发生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治疗费用增加、患者收入损失、额外护理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这些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责任程度来承担。 责任划分方面,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那就得全额赔偿;主要责任则按相应比例赔偿,次要或轻微责任赔偿额度相对较低。 处理医疗事故的途径也有多种。可以先和医疗机构协商,双方直接对话达成共识;要是协商不好,还能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要是协商和调解都不行,那就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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