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前的医疗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家里人在医院看病,后来感觉像是出了医疗事故。但这都过去一阵了,也不清楚现在该咋处理,想知道以前发生的这种医疗事故,到底该由谁来为这个事儿买单呢?就想弄明白责任承担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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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以前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相关医疗费用应由负有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负责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保障患者权益以及医院对其医护人员管理责任的考量。 举例来说,如果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因医生疏忽,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本可避免的严重并发症,这就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院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赔偿的费用是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发生前,患者接受的针对原发病的治疗费用,通常应由患者自行承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有相关保险覆盖。 比如患者本身患有心脏病在进行常规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需要额外治疗,那么针对受伤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而之前心脏病的治疗费用还是患者自己承担。 另外,除了医疗费,患者还可以向医院主张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有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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