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应向谁抗诉?
我之前的案子申请再审,结果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我觉得这个案子判得还是有问题,我想走抗诉程序,可不知道该向谁提出抗诉。我很着急,希望能弄清楚这个流程,把问题解决,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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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若想启动抗诉程序,这涉及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环节。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在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也就是向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会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样能确保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有序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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