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一般由谁受理?
我有个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我觉得不合理,听说可以申请民事抗诉,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民事抗诉一般是由谁来受理呢?我需要准备些什么才能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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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我国,民事抗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比如,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先向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中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得到救济,也确保了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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