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


在探讨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就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份“约定书”,保障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常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有能力和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就需要支付小张双倍工资。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为了获取双倍工资赔偿等不正当目的,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比如,公司多次要求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却一直拒绝,公司有相关的通知记录等证据,那么公司可以终止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如果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签订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