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鉴定意见为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有个民事案件,法院委托做了鉴定,拿到鉴定意见后,听说这个鉴定意见有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呢,这背后的法律原理是啥,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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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里,鉴定意见指的是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给出的书面意见。不过,并非所有的鉴定意见都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比如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没有相关的医学专业资质,那他给出的鉴定意见就不能用。这就好比让一个没有驾照的人去评判驾驶技术,其结果显然是不可靠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的鉴定步骤,或者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受到了外界不正当的干扰等。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像在一些工程造价鉴定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这种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使案件得到更准确的处理。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我们要重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其能够真正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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