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调取的证据公安却不立案?
我遇到了一个事,法院都已经调取了相关证据,可公安就是不立案。我实在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手里的证据感觉很充分啊,也符合事情的真实情况。我就想知道,为啥法院调取的证据公安却不立案呢,这里面是有啥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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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为什么法院调取的证据公安却不立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立案的相关法律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也就是说,要立案必须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法院调取了证据公安却不立案的情况呢。一方面,可能是证据本身的问题。虽然法院调取了证据,但这些证据也许并没有达到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比如证据的关联性不足,无法直接指向犯罪行为;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不能被公安采信。 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和管辖。有些案件可能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即便有相关证据,公安也不能立案。例如一些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不需要经过公安立案侦查程序。此外,还有可能存在一些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在这些情况下,公安也不会立案。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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